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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服务要求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9.24
信息摘要: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环境服务认证《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服务要求。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环境服务认证《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2021版


   2021《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是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开展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依据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本技术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定。


下面广州泰融环保小编跟大伙说说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的《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服务要求。


5. 服务要求

5.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要求

5.1.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5.1.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的 2~3 倍。

5.1.1.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均应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

5.1.2 检查维护要求

5.1.2.1 应定期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内容和频率应符合 HJ355-2019 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1.2.2 应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5.1.2.3 应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5.1.3 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

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按照 HJ 355-2019 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若仪器不具备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功能时,应定期进行手动标样核查和手动校准。

5.1.4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5.1.4.1 针对 CODCr、TOC、NH3-N、TP、TN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5.1.4.2 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 1 次比对试验。

5.1.5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5.1.5.1 运营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

5.1.5.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若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


5.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要求

5.2.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应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为 CEMS)量程和相关参数,确定后不得随意修改。

5.2.2 检查维护要求

5.2.2.1 定期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内容和频率应符合 HJ75-2017 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2.2.2 应对 CEMS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内容和频次应符合 HJ75-2017 中 11.3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2.2.3 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者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5.2.2.4 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5.2.3 校准

应定期进行校准工作,校准内容、周期应符合 HJ75-2017 中 11.2 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2.4 校验

应定期进行校验工作,检验内容、周期应符合 HJ75-2017 中 11.3 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2.5 故障处理

5.2.5.1 CEMS 发生故障时,运营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5.2.5.2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照 HJ 75-2017 标准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5.3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要求

5.3.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仪器型号、参数设置等应与最近一次备案登记表或验收材料保持一致。

5.3.2 检查维护要求

5.3.2.1 定期对水站进行巡检,巡检频次不得低于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

5.3.2.2 应定期对水站进行定期养护,并做好记录。

5.3.2.3 应保持水站站房及各仪器干净整洁,及时关闭门窗,避免阳光直射各类分析仪器;并保持站房内温度恒定;各管路无漏液或堵塞情况。

5.3.3 质量控制

应根据 HJ 915-2017 标准的要求进行质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5.3.4 保养检修与故障处理要求

5.3.4.1 应对水站监测仪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养检修,应根据仪器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修手册更换监测仪器中的关键零部件。

5.3.4.2 当水站出现故障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解决,并保存完整的故障处理记录。

5.3.4.2 每次进行保养检修或故障处理后,或更换了关键零部件后,必须依据 HJ

915-2017 标准规定进行重新进行校准,并做好记录。

5.3.5 停机维护

关于水站监测仪器停机应依据 HJ 915-2017 规定要求进行维护。


5.4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要求

5.4.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应保证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保持一致。如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调整测试报告。

5.4.2 检查维护要求

5.4.2.1 应定期对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内容和频率应符合 HJ 817-2018标准和 HJ 818-2018 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4.2.2 应保持站房及各仪器干净整洁,站房温度、湿度应在 HJ 817-2018 标准和HJ 818-2018 标准要求范围内。

5.4.2.3 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内容和频率应符合 HJ 817-2018 标准和 HJ 818-2018 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5.4.3 校准

应定期进行校准工作,校准内容、周期应符合 HJ 817-2018 中 6.1 和 HJ818-2018 中 6.2 的要求,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记录。

5.4.4 质量控制

5.4.4.1 应按照 HJ 817-2018 和 HJ 818-2018 标准要求定期对流量计、臭氧校准设备、标准物质、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等进行量值溯源和传递,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记录。

5.4.4.2 应按照 HJ 818-2018 和 HJ 817-2018 标准定期对气路、流量计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满足 HJ 818-2018 和 HJ 817-2018 标准要求。

5.4.5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应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进行针对性检查和维修,并对检修、校准和测试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5.5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要求

5.5.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5.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合理设置,确定后不得随意修改。

5.4.1.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均应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

5.5.2 维护、校准、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5.5.2.1 环境条件是否干净整洁、符合仪器使用的要求,对采样或监测有影响的树枝或水草等应及时清除。

5.5.2.2(网格化)空气站、扬尘、噪声、VOC 预警

5.5.2.2.1 应确保仪器供电正常,若含有备用电池定期检查电池寿命。

5.5.2.2.2 按合同及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期巡检维护,保存的记录应描述清晰、填写完整有效。

5.5.2.2.3 故障处理记录应填写规范,处理时间满足要求,如实上报业主及当地主管部门,记录所发生故障原因及责任。

5.5.2.2.4 在线监测仪和平台上的数据应保持一致,校准、故障、质控等记录应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

5.5.2.3 微型水站

5.5.2.3.1 应确保仪器供电正常,若含有备用电池定期检查电池寿命。

5.5.2.3.2 按标准、规范、合同及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定期巡检维护,保存的记录应描述清晰、填写完整有效。

5.5.2.3.3 故障处理记录应填写规范,处理时间满足要求,如实上报业主及当地主管部门,记录所发生故障原因及责任。

5.5.2.3.4 在线监测仪和平台上的数据应保持一致,校准、故障、质控等记录应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


5.6 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要求

5.6.1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5.6.1.1 现场端信息系统参数应合理设置,确定后不得随意修改。

5.6.1.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均应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

5.6.2 维护、校准、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5.6.2.1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总量监控仪

5.6.2.1.1 查看监控仪、中控系统时间应保持一致。

5.6.2.1.2 监控仪连接的设备运行状态标识应正常。

5.6.2.1.3 按合同、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定期巡检维护,保存的记录应描述清晰、填写完整有效。

5.6.2.1.4 应按标准、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质控工作,记录表中数据是否可溯源。

5.6.2.1.5 故障处理记录应填写规范,处理时间满足要求,记录所发生故障原因及责任。

5.6.2.1.6 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中控平台、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应保持一致,校准、故障、质控等记录应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

5.6.2.2 远程监控质控仪、数采仪

5.6.2.2.1 质控仪/数采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应保持一致。

5.6.2.2.2 按合同、作业指导书要求定期巡检维护,保存的记录应描述清晰、填写完整有效。

5.6.2.2.3 应按标准、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质控工作,记录表中数据是否可溯源。

5.6.2.2.4 故障处理记录应填写规范,处理时间满足要求,记录所发生故障原因及责任。

5.6.2.2.5 在线监测仪、远程监控质控仪/数采仪、平台等数据应保持一致,校准、故障、质控等记录应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13广州市(废水乙级、废气乙级)

本文详细介绍了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的环境服务认证RJGF 302-202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服务要求。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全面了解清楚ces环境服务认证。大家若是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我们泰融环保客服进行了解。


链接:http://www.gztrst.com/zdjkxty3686.html

注:广州泰融环保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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