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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p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业有机废气治理装置(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6
信息摘要:
ccep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业有机废气治理装置(试行)


 环 保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编号:CCAEPI-RG-Q-034-2020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装置(试行)

2020-09-29 发布 2020-09-29 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治理装置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司传海、王则武、马景赟、孙海林、高晓晶。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20 年 09 月 29 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 2020 年 09 月 29 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有机废气处置装置》
(CCAEPI-RG-Q-034-2017)自本认证规则实施日起作废。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治理装置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装置、蓄热催化燃烧装置、蓄热热力燃烧装置、颗粒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溶剂回收装置、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应具备脱附功能,且仅适用于后端配置燃烧、回收等后续处置措施的情形,并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证书中注明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配置、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认证单元名称见附件 1。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ccep环保产品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 生产厂为境内企业
1) ccep环保产品认证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商标局核发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已注册商标的产品);
4) 产品正反面照片、内部结构照片;
5)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等公开信息平台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6)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7)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工程类设备应提供两个工程的验收报告;
8) 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9) 原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
10) 生产模式为 OEM/ODM 模式时应提交 OEM/ODM 相关方(制造商、生产厂、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方)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协议需对 OEM/ODM 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承诺和职责安排;
11) ODM 初始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 ODM 产品)。
(2) 生产厂为境外企业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
2) 申请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3) 产品准予进入产品生产所在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4) 产品准予进入中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5) 产品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
6) 产品执行的符合规定的国际/国外现行标准和企业标准;
7) 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简介及使用说明书;
8) 申请认证产品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个以上用户)和主要用户清单;
9) 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产品安全认证等);
10) 代理商需提交境外企业出具的授权代理认证的委托书。

4.2 产品检验

4.2.1 抽样原则
认证机构从运行正常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取一个现场,指定相关检测机构对现场产品进行检验。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采取应用现场检验的方式
4.2.3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JB/T 13733-2019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
JB/T 13734-2019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
HJ/T 386-2007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9-2007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认证实施规则。
4.2.4 产品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装置和蓄热催化燃烧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 2 的要求执行。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 3 的要求执行。
颗粒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4 的要求执行。
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5 的要求执行。
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6 的要求执行。
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按照附件 7 的要求执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 CCAEPI- ZD -305-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未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在认证后监督完成。工厂检查时产品检测报告已经出具的情况下,需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为产品系列,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检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4.3.2 初始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ccep环保产品认证结果复核与认证决定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复核与认证决定。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工厂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4.5 认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获证后监督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抽样检查;    b)产品性能抽样检测;
c)用户调查/应用现场抽样检测/检查; d)获证组织自我声明。
在初次获证后第 13 个月开始到 36 个月之间进行 1~2 次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抽样检查的+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具体依据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上一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ccep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减少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
a) 获ccep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服务经过两次及以上复审且未曾被投诉时;
b) 认证机构在一年内对同一获证机构的同一生产地址进行过两次及以上现场审核且未曾被投诉时;
4.5.4 监督不符合项的整改
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通常一般不符合为 1  个月,
严重不符合为 3 个月的整改期,认证机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对整改措施无效以及超过整改最后期限的,相应获证证书进入证书暂停程序。
4.5.5 监督结果的复核和决定
监督检查结果的复核和决定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5. 认证证书


5.1 ccep环保产品认证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ccep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 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持证单位名称、生产厂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生产厂地址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 至 4 个人日,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 扩展程序
ccep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 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 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ccep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ccep环保产品认证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6.4 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 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8.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对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认证机构对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申请单位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9. 技术争议与申诉

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1 申请单元划分

序号

认证产品名称

1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装置

2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催化燃烧装置

3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

4

颗粒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溶剂回收装置

5

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

6

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

7

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


附件 2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装置和蓄热催化燃烧装置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文件核查

2

产品外观

产品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便于安装、保养、维护。

目测和手感

3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4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文件核查

5

安全要求

进入装置的废气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 25 %

测温装置、温度过高报警装置工作正常。 电气部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4,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CMA 检测报告。

本体以及配套电机和控制仪表的防爆等级应不低于现场的防爆等级。

功能和文件核查

6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VOCs 氧化催化剂、蓄热体、燃烧器、电加热器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

测报告。

文件核查

7

净化效率 a

≥95%

HJ/T389 中附录A

8

热回收效率 b

≥85%

JB/T 13733 7.2.2

9

压力损失

3000PaCO);

≤4000PaRCO

HJ/T 389 中附录A

10

接地电阻

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功能

接地电阻<

GB 5226.1

11

绝缘电阻

电气回路的绝缘电阻≥500MΩ

GB 5226.1

12

冷态运行试验

换向阀门切换正常,无异响 b;压力、温度和

浓度等仪表信号正常显示。

JB/T 13733 7.4

13

热态运行试验

换向阀门切换正常,无异响 b

压力、温度和浓度等仪表信号正常显示; 催化床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时应能自动开启或关闭加热设备;

升温及运行过程中装置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

JB/T 13733 7.5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负荷 80%以上时进行检测。b 表示该项目仅适用于蓄热催化燃烧装置。


附件 3 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热力燃烧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文件核查

2

产品外观

产品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便于安装、保养、维护。

目测和手感

3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4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文件核查

5

安全要求

进入装置的废气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 25 %

应具有安全标志,压力监控设施、测温装置、防雷接地设施工作正常。

电气部件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4,且具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CMA 检测报告。

爬梯及平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本体以及配套电机和控制仪表的防爆等级应不低于现场的防爆等级。

功能核查

6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蓄热体、燃烧器、电加热器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

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文件核查

7

净化效率 a

≥95%

JB/T 13734 6.2.1

8

热回收效率

≥90%

JB/T 13734 6.2.2

9

压力损失

≤4000Pa

GB/T 13931 4.2

10

接地电阻

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功能,

接地电阻<

GB 5226.1

11

绝缘电阻

电气回路的绝缘电阻≥500MΩ

GB 5226.1

12

冷态运行试验

阀门切换系统、风机工作正常,无异响;

阀门切换系统应能按照设定时间开关并有信号反馈;

各压力、温度和浓度等仪表信号正常显示。

JB/T 13734 5.6

13

热态运行试验

装置运行时应首先执行吹扫程序;

升温应平稳顺畅,不应出现局部过热、油漆脱落等缺陷;

升温及运行过程中装置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60

炉内温度超过报警温度时应自动关闭加热系统,并开启炉体旁通阀门进行降温。

JB/T 13734 5.7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负荷 80%以上时进行检测。



附件 4 颗粒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结构

装置应至少包含预处理、吸附/脱附、冷凝回收三个单元。

目测

2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文件核查

3

产品外观

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焊接、装配无

瑕疵。

目测和手感

4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5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文件核查

6

安全要求

应配置防火装置。

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装置、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压力指示、泄压装置和应急处理系统。

脱附氮气解析管线出口配备氧含量监测仪,并配备安全连锁。

系统采用法兰跨接、系统接地等措施,防止静电产生和积聚。

监测仪器、风机、电机、控制柜、照明系统应满

足防爆要求。

功能和文件核查

7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颗粒活性炭吸附剂、吸附器、热交换器、氮气储

罐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文件核查

8

净化效率 a

90%

HJ/T 386 附录 A HJ 38

9

溶剂回收率

75%

有机溶剂月回收量(t/m)占进入回收装置部分有机溶剂月使用量

t/m的百分比。

10

吸附单元压力损

2500Pa

HJ/T 386 附录 A

11

运行噪声

85dBA

HJ/T 386 附录 A

12

工作表面温度

60

HJ/T 386 附录 A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负荷 80%以上时进行检测。


附件 5 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结构

装置应至少包含预处理、吸附/脱附、冷凝

回收三个单元。

目测

2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文件核查

3

产品外观

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焊接、装

配无瑕疵。

目测和手感

4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5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文件核查

6

安全要求

每个活性炭单元的炭层及吸附排气口应设置至少 1 处温度传感器和相应的温度显示、超温声光报警装置。

吸脱附单元应设置压力指示,装置的蒸汽管道等高温区域应有必要的保温措施或者防烫伤安全措施。

系统采用法兰跨接、系统接地等措施,防止静电产生和积聚。

风机、电机和现场电气仪表等设备的防爆等级应不低于现场防爆级别。

冷凝回收单元及其相关的管道和阀门应采用相应防腐材料制造。

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功能和文件核查

7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颗粒活性炭吸附剂、吸附器、热交换器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颗粒活性炭性能应满足GB/T 7701.1-2008 中溶剂回收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一级品的要

求,且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 8.5g/L

文件核查

8

净化效率 a

90%

HJ/T 386 附录 A HJ 38

9

溶剂回收率

75%

有 机 溶 剂 月 回 收 量

t/m占进入回收装置部分有机溶剂月使用量(t/m)的百分比。

10

吸附单元压力损

2500Pa

HJ/T 386 附录 A

11

运行噪声

85dBA

HJ/T 386 附录 A

12

工作表面温度

60

HJ/T 386 附录 A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符合 80%以上时进行检测。



附件 6 活性炭纤维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结构

装置应至少包含前处理、吸附/脱附、冷凝

和分离回收等单元。

目测

2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文件核查

3

产品外观

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焊接、装配无瑕疵。

目测和手感

4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5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文件核查

6

安全要求

吸附单元应设置温度指示装置、超温声光报警装置、压力指示、泄压装置和应急处理系统。

系统采用法兰跨接、系统接地等措施,防止静电产生和积聚。

现场安装的监测仪器、风机、电机、控制

柜、照明系统应满足防爆要求。

功能和文件核查

7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活性碳纤维、冷凝器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活性碳纤维比表面积1100m2/gBET

文件核查

8

净化效率 a

90%

HJ/T 386 附录 A HJ 38

9

溶剂回收率

75%

有 机 溶 剂 月 回 收 量

t/m占进入回收装置部分有机溶剂月使用量(t/m)的百分比。

10

吸附单元压力损

2500Pa

HJ/T 386 附录 A

11

运行噪声

85dBA

HJ/T 386 附录 A

12

工作表面温度

60

HJ/T 386 附录 A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负荷 80%以上时进行检测。


附件 7 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结构

装置应至少包含壳体、活性炭层、保温层、

管道、阀门等单元。

目测

2

技术文件

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

目测

3

产品外观

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无锈蚀,焊接、装

配无瑕疵。

目测和手感

4

标牌

符合GB/T 13306 中相关要求。

目测

5

说明书

符合GB 9969 中相关要求。

目测

6

安全要求

浓缩后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 25 % 活性炭床应配置不少于两套温度监测仪表, 并配置超温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安装的监测仪器、风机、电机、控制柜、照明系统应满足防爆要求。

功能和文件核查

7

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

蜂窝状活性炭等关键材料和功能单元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蜂窝状活性炭比表面积:500m2/gBET

蜂窝状活性炭横向强度:0.3Mpa;纵向强

0.8MPa

文件核查

8

净化效率 a

85%

(进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100mg/m3

HJ/T 386 附录 A HJ 38

9

吸附单元压力

损失

600Pa

HJ/T 386 附录 A

10

工作表面温度

60

HJ/T 386 附录 A

注:a 净化效率需在进口条件达到设计负荷 80%以上时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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